为了加强学生平时成绩的管理,规范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平时成绩是课程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的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期中测验、实验与操作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二条 任课教师在确定学生平时成绩时,应根据课程特点选定若干因素进行评定,根据各因素重要性确定合适的权重。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平时成绩各评定因素的原始记录,并客观真实地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结课前随堂公布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如对平时成绩有异议,可向任课教师询问,教师应给予当面解释。同时,学生也可在三天内向任课教师所在院(部)申请复议。院(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五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教师如需扩大平时成绩比例,应在开课前提交书面申请,由院(部)负责审定,并报教务部备案,同时告知修读本课程的学生。
第六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在网上登录完学生成绩后,应把学生平时成绩表与学生期末考试成绩表一并交课程所在院(部)装订、存档。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工商学院课程平时成绩记录表userfiles/file/附件:武汉工商学院学生平时成绩记录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