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20浏览次数:3019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足球竞彩app排名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报告,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部或公安机关查处。 

二、赔偿责任界定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 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 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 属个人借用、保管或私自挪用的便携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6.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 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经批准试用新的实验方法或检修、试运行等),虽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差、技术缺陷、超期使用、陈旧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或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丢失;

4. 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校保卫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5、事故责任人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挽救和减少损失,损失价值不超过1000元,且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

三、赔偿标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 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 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丢失或损坏严重致使报废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计算方法如下:

                                     额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损失价值 = 设备原值(或市场价值)×                                                            

额定使用年限

注:①设备原值低于市场价值的,按原值计算;设备原值高于市场价值的,按市场价值计算

    ②仪器设备额定使用年限为:

      计算机(IT)类: 5

      仪器仪表类:      10

      机械类:          15

    ③计算后的损失价值低于原值(或市场值)10%的,按原值(或市场值)的10%计算。

第八条  一般通用或专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30%--100%的赔款。

第九条  特殊仪器设备(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丢失、损坏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及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50%--100%的赔款或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须经过技术测试并办理验收建帐手续)

四、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赔偿手续:

1.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协助单位主管负责人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原因,初步确定事故的性质(是否属责任事故)和事故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处理)表》(附表一),并在一周内报送资产管理部;

3.资产管理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4.根据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由资产管理部开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附表二),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通知事故责任人到财务部办理赔偿缴款手续。

第十一条  发生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应先保护好现场,立即通知资产管理部、保卫部等有关部门协同查处。对特别重大的事故立专案查处。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三条 学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指导教师或资产管理员应督促学生责任人按规定办理赔偿手续。否则,指导教师或资产管理员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除处以赔偿外,将追究使用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五、赔偿缴款及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超过通知单规定期限一个月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资产管理部书面通知财务部,从责任人收入中扣除。

第十六条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资产管理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只能由事故责任人个人支付,不得用公款(如: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办公经费、单位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部办理。资产管理部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六、其它

第十九条  学院其他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处理)表》

附表二:《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

 

武汉工商学院
20071016